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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二次拍卖(第二批次)变更公告

更新时间:2020-10-30 16:54  来源:本站  浏览:867次

各意向受让方:

应宣城市宣州区国投砂石开发有限公司要求,我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的《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二次拍卖公告(第二批次)》(项目编号:xzcq202040),原公告中以下条款做如下变更:

第八条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退还保证金第1点、第2点原内容为“1、拍卖结束后,竞得人须现场与拍卖公司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,并将佣金支付到拍卖人账户。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《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买卖合同(第二批次)》并预付十万吨弃土(渣)成交价款。竞得人在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后3个工作日内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同出让方签订《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买卖合同(第二批次)》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出让方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,其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。

2、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转抵成交价款,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。在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《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买卖合同(第二批次)》及预付十万吨弃土(渣)成交价款后,经竞得人申请,出让方同意,到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转抵合同履约保证金。”

现变更为“1、拍卖结束后,竞得人须现场与拍卖公司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,并将佣金支付到拍卖人账户。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《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买卖合同(第二批次)》。竞得人在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后3个工作日内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同出让方签订《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买卖合同(第二批次)》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出让方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,其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。”

2、“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转抵成交价款,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。在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《宣州区洪林镇沙河上游段清淤疏浚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弃土(渣)买卖合同(第二批次)》后,经竞得人申请,出让方同意,到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转抵合同履约保证金。”

第九条特别说明第5点内容为“采取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运输,每月竞得人在装卸运输前至少预付十万吨弃土(渣)成交价款到出让方指定的账户,待出让方收到货款后开始过磅发货,若当月成交价款支付不足,则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,扣完为止,若竞得人下月继续装运,则需重新补足履约保证金及预付十万吨弃土(渣)成交价款。出让方与竞得人每月月末按运输吨数据实进行价款结算。”

现变更为“5、每月竞得人在装卸运输后,货款直接从6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扣除,若竞得人当月提货金额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,则不足部分由竞得人自行补足。出让方与竞得人每月月末按运输吨数据实进行价款结算。每月结算完毕后竞得人须足额补足履约保证金金额至600万元”拍卖规则和买卖合同(样本)对应条款做相应变更。


其他公告事项不变。

特此公告


安徽金马拍卖有限公司

2020年10月30日